|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 1 | 土地复垦费 | 造成土地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损土地的面积和破损程度,根据《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预算经费,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存储,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专门账户。 |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化分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1 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冀自然资字〔2019〕72号的通知 | 审批范围中
的破损土地 | 项目单位或个人 | 银行转账、现金存储 | 暂无 |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宣化区税务局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 企业原因闲置土地满一年 | 闲置土地
的使用者 | 开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缴纳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暂无 |
| 3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化分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银行转账等方式缴费。 | 暂无 |
| | | | | | 监督举报电话:0313-7561340 |